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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資訊 | 2025-1-3
一、修訂的必要性
上海市支內支邊人員早年積極響應國家號召支援內地建設,自覺實行計劃生育,不少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領取了《獨生子女證》(或者《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的具體政策由各省市制定實施,適用人群都是本省市戶籍人口。由于各地計生獎勵扶助政策沒有銜接,導致上海市部分支內支邊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回滬后無法享受計劃生育獎勵待遇。為了妥善解決此類人群的年老計劃生育獎勵待遇問題,2015年1月9日,原市衛生計生委、市財政局聯合印發《關于上海市支內支邊人員退休回滬后申領年老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滬衛計家庭〔2015〕01號)。2020年2月27日,經到期評估,《實施意見》繼續有效,有效期延長至2025年2月28日,文號變更為“滬衛規〔2020〕2號”。
因《實施意見》第四條“申領程序”中參照執行的《關于發布<關于未參加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人員申領年老退休時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滬人口委〔2007〕41號)已到期失效,相關內容已整合至2024年1月31日印發的《關于印發<關于上海市申領年老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滬衛規〔2024〕2號),為繼續妥善解決上海市支內支邊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回滬后的年老計劃生育獎勵問題,保障計劃生育家庭的合法權益,需要對《實施意見》進行修訂完善。
二、主要內容
(一)關于申請條件。修訂后的《實施意見》第二條規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上海市支內支邊人員,可以在上海市申領年老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一)戶籍原為上海市的支內支邊人員、在外省市退休后戶籍遷回上海市的;(二)在外省市退休后沒有享受過當地規定的年老計劃生育獎勵待遇的;(三)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獨生子女證》,或者在2004年4月15日前辦理結婚登記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養子女的。”
(二)關于獎勵標準。上海市戶籍年老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標準,在2011年之前退休的獨生子女父母每人2300元,婚后無子女(2004年4月15日前辦理結婚登記)的每人4600元;在2011年之后退休的,獨生子女父母每人5000元,婚后無子女(2004年4月15日前辦理結婚登記)每人10000元。考慮到今后仍可能有2011年之前退休后回滬的支內支邊人員前來申領年老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為確保政策執行的有效銜接,修訂后的《實施意見》第三條、第四條保留了原《實施意見》中的相關規定。
(三)關于申請材料。為了適應政務服務“一網通辦”的新形勢、新要求,修訂后的《實施意見》第五條中新增加了免于提交紙質材料的規定,第三款明確規定:“以上所列材料已實現電子證照調用或者核驗的,申請人可以免于提交。”
(四)關于申請程序。修訂后的《實施意見》第六條詳細列明了支內支邊人員退休回滬后申領年老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的具體申領程序,“申請人應當向本人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交申領表和本實施意見規定的申請材料。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申請人的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一)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書面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二)對按規定不由本機關受理的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向申請人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三)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及申請材料報區衛生健康部門。區衛生健康部門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送的審核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規定的,發放年老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五)增加了“委托辦理”內容。修訂后的《實施意見》第七條新增了委托辦理的規定,“申請人可以委托他人辦理申領年老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委托辦理時,除提供本實施意見規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材料外,還須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書。”
三、施行日期
修訂后的《實施意見》自2025年1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30年1月14日。2015年1月9日印發的《關于上海市支內支邊人員退休回滬后申領年老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的實施意見》(滬衛規〔2020〕2號)同時廢止。
轉載自-上海衛健委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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